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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事关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小金库”,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如何确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即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核定,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新参加工作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当月工资,新调入职工应为调入当月工资。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下限问题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职工缴存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缴存地最低工资标准。
注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5〕16号文的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贵港(包含港北、港南及覃塘)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40元/月,桂平及平南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70元每月。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在2026年缴存前进行调整,以免影响您的住房公积金的正常缴存。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次数的问题
缴存基数应在规定范围内每年核定一次。经核定后确需调整的,每个职工每年调整一次。当年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作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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