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事项信息 | 证明需求单位的清理意见 | 证明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涉及法律法规规章修订的建议 |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初核 | 自治区级行业主管 部门复核 |
自治区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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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 名称 |
涉及办事事项名称 | 涉及办事事项类型 | 证明设定依据 | 证明用途 | 证明需求 单位 |
证明开具 单位 |
证明需求角度的清理意见 | 证明开具角度的清理意见 | 证明需求角度的清理意见 | 证明开具角度的清理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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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行政确认 | 《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第3.2.3条 | 为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号 |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缴存单位 | 保留 | 保留 | 保留 | |||||
2 | 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 |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行政确认 | 《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第3.2.3条 | 为职工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产生个人明细账号 |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缴存单位 | 保留 | 保留 | 保留 | |||||
3 | 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行政确认 | 《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第3.2.8条 | 确定单位缴存人数的增加或减少 |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缴存单位 | 保留 | 保留 | 保留 | |||||
4 | 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行政确认 | 《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第3.2.8条 | 确定单位当月汇缴额 |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缴存单位 | 保留 | 保留 | 保留 | |||||
5 | 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行政确认 | 《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第3.2.7条 | 办理缴存职工信息变更需提供 |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缴存单位 | 保留 | 保留 | 保留 | |||||
6 |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行政确认 | 《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第3.2.6条 | 办理单位信息变更需提供 |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缴存单位 | 保留 | 保留 | 保留 | |||||
7 | 不动产产权证明 | 住房公积金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贵金规【2018】1号) | 确认是否为首套房 |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按缴存地划分:贵港市不动产登记办证中心档案信息科、桂平市国土资源局、平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保留 | 保留 | 保留 | |||||
8 | 异地缴存证明 | 住房公积金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第5.1.4条 | 仅限于异地缴存职工办理贷款需提供 |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异地缴存职工所在地公积金中心 | 保留 | 保留 | 保留 | |||||
9 | 个人经济收入证明 | 住房公积金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贵金规【2018】1号) | 公积金贷款的共同借款人(仅限不缴公积金)需认定收入 |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职工所在单位 | 保留 | 保留 | 保留 | |||||
10 | 无房证明 | 住房公积金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告》(建金[2015]19号)第3条 | 确认职工名下无住房 |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按缴存地划分:贵港市不动产登记办证中心档案信息科、桂平市国土资源局、平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保留 | 保留 | 保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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