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2024年12月26日 |
标 题: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 | |
发文字号:贵金管字〔2024〕10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6日 |
各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61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建金管〔2024〕7号)文件精神,为减轻购房人资金压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提取业务
(一)继续开展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
(二)缴存人因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户籍地、工作地的限制。
二、贷款业务
(一)开展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贵港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二)优化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按申请人家庭在拟购房所在县(市、区)的住房套数认定。申请人家庭名下只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只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的,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调整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公积金贷款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20%。
三、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全市住房公积金个贷发放率达到90%(含)时,由公积金中心自行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情况,适时暂停或限制异地贷款业务。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