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购房人资金压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进行调整,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61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建金管〔2024〕7号)文件精神,减轻购房人资金压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拟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进行调整。
二、起草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61号);
(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建金管〔2024〕7号)。
三、主要内容
(一)提取方面
1.继续开展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
2.缴存人因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户籍地、工作地的限制。
(二)贷款方面
1.开展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2.优化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3.调整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四、起草说明
(一)提取方面
1.本通知不再限制开展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的办理时限。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其配偶在贵港市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含父母、子女账户)余额。缴存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应在取得《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之日起30日内前往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大厅办理购房提取转账申请。
2.明确了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共有人在购、建自住住房或有购、建住房贷款申请提取公积金时,不受户籍地、工作地的限制。
(二)贷款方面
1.明确了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贵港市购买住房时,可以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2.明确了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按申请人家庭在拟购房所在县(市、区)的住房套数认定。申请人家庭名下只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只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的,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3.明确了公积金贷款首套、二套住房、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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