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通知》的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 号)关于“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要求,为及时清理已经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依据被废止或修改及其他需要及时清理等情况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023年2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以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执法依据的规范、有效,推进依法行政。
二、制定《通知》的必要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公布,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由于行政规范性文件适用时效性不强,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制定机关定期对因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与其规定不一致或者缺失依据的和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以便维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本次清理,贵港市人民政府决定对4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1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宣布失效,对1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继续保留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93件。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贵港市人民政府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之日起90日内,由起草部门修改完毕。凡未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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