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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政策的目的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建金管〔2017〕11号)等文件精神,为减轻购房人资金压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继续开展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
二、主要内容解读
问: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业务的时间范围?
答: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其配偶在贵港市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含父母、子女账户)内余额,并委托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该政策实施期限为通知公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例:黄先生在我市购买一套预售商品住房并在2024年12月31日前取得《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则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若黄先生购买已取得不动产权登记的商品住房(二手房)或商铺,则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问:哪些人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业务?
答: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例:梁先生购买一套预售商品住房,若梁先生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首付款,则梁先生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提供相应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户口本或村委社区出具的关系证明)一同申请办理该业务。
三、注意事项
本通知仅适用于在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不适用于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
解读人: 梁仕元
联系电话:0775-4555326
解读机关: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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