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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保障政策时效性,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关于清理贵港市住房公积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由本中心负责起草、制定、实施的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专项清理,针对此次清理解读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
截至 2023 年1月31日,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起草、制定、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33部。
二、清理的依据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41 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心2017年专项清理后行政规范性文件运用情况的工作实际,开展了本次专项清理。
三、清理的结果
本次专项清理涉及33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保留了15部,废止了10部,失效了4部,修改了4部。清理的结果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针对不同情形具体适用如下:
(一)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该类型文件按照原文继续执行,如我市出台新的住房公积金调整政策与保留的政策不一致,则按新政策执行。
(二)已经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该类型文件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依据,仅作为以往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依据适用。
(三)已经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该类型文件按照通知修改后的结果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作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依据,涉及修改的条款适用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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