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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2-06-02 15:05     来源: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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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政策的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精神,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切实帮助我市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渡难关,不断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持续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结合我市实际,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

1、申请条件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状况困难的企业,难以每月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可向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贵港公积金中心)递交《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申请缓交住房公积金,应同时缓缴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不可单独申请缓缴其中一部分。

2、缓缴期限

缓缴期限为《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已汇缴当月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可申请从下个月开始缓缴。

3、恢复正常缴存和补缴

缓缴期间,企业经济效益好转的,可申请提前终止缓缴,并在当月恢复正常缴存和在一个月之内补缴住房公积金。缓缴到期后,企业应在2023年1月31日前恢复正常缴存和补缴住房公积金。

4、缓缴期间职工的提取和贷款

经批准同意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如缓缴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职工的缴存时间在缓缴期间可视同正常缴存,作连续缴存计算,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不受影响。

但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会造成其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会增加,由此可能影响到职工实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额度。为此,企业应当将此情况提前告知职工。

(二)调整逾期宽限期

对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延长还贷时间,在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日起设定10天逾期宽限期,在宽限期内还贷均不影响个人征信记录。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1.申办流程及相关事项

借款人持借款人身份证到贵港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提交《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缓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附件2)及相关材料。具体材料如下:

(1)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所在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已获得批准的,申请暂缓还贷无须提供证明材料。

(2)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所在单位非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的,提供以下任一证明材料:

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的疾病证明;

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的证明;

③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单位证明;

④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单位职工提供工作单位未能按时发放工资的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从事受疫情影响相关工作的行业证明或失业证明。

(3)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参加疫情防控工作无法到贵港公积金中心现场申请的,可通过委托第三人代办,所需材料为:受托人身份证、委托人关于授权委托的录频、办理申请暂缓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的扫描件或截屏。

2.不作逾期处理的定义

缴存人办理暂缓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该缴存人的还款计划不变,还款提醒信息照常发送,但贵港公积金中心不再对其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发起还款划扣,不计逾期,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上报征信部门。

3.申请不作逾期处理之前的逾期认定

2022年5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发布前发生的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不适用本通知规定,仍作逾期处理。

(四)恢复住房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

1.借款人申请恢复正常还款

借款人恢复正常工作或经济收入来源的,应及时向贵港公积金中心提出恢复正常还款的申请,清偿申请暂缓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起至恢复正常还款时所欠的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利息,并恢复正常还款。

2.缴存人未申请恢复正常还款

已办理暂缓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当于2023年1月31日前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日恢复正常还贷并清偿暂缓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所欠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未按规定清偿的,按逾期处理。

(五)涉及商业银行贷款暂缓偿还的受理

属公转商贷款、组合贷款的缴存人,申请暂缓偿还商业贷款的,可由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同时代为受理,由发放贷款所属银行审批。

(六)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

1.调整范围

此次主要对租赁商品房提取的额度和频次进行调整,租赁公租房提取的额度仍按我市现行政策执行。

2.租赁商品房提取的申请条件

在贵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受疫情影响并且符合我中心缓缴条件的除外);

缴存职工及配偶在贵港市行政区域内(贵港市辖区和各县市区)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住房。

3.新的租房提取额度和频次执行起始时间

从2022年6月2日起。租赁商品房提取额单身每人由每月600元提高到800元(每月限提一次),有配偶家庭夫妻双方由每月1000元提高到1200元(每月限提一次),租赁商品房和租赁公租房提取的提取次数由每年一次调整为每年一次或多次。

常见问题

1、提高租房提取额度后,具体办理提取时可提取额度是如何计算的?

答:(1)如果张三(单身)上一次办理租房提取的时间是2021年5月,本次办理租房提取的时间是2022年6月,则可提取额度为800元×13个月=10400元,2022年7月,张三可继续办理租房提取,今后每月均可提取一次,额度均为800元,即只要在政策调整后来办理的提取,均按照新政策的额度执行。

(2)如果李四和王五是夫妻,李四和王五上一次办理租房提取的时间是2021年5月,本次办理租房提取的时间是2022年6月,则李四和王五合计可提取额度为1200元×13个月=15600元,假设李四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8100元,则李四的实际提取金额为8000元,那么,王五的可提取额度为15600元-8000元=7600元,假设王五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9000元,那么王五实际提取金额为7600元。即夫妻只要在政策调整后来办理的提取,均按照新政策的额度执行,夫妻双方共享一个额度。2022年7月,李四和王五可继续办理租房提取,今后每月均可提取一次,额度均为1200元。

2、如何界定单身?答:单身是指未婚、离婚、丧偶的缴存职工。

3、办理租住商品房提取需要哪些材料?

答:自2021年11月开始,职工办理无房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不再需要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具无房证明,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数据联网查询职工的房产登记信息。职工符合无房租房提取条件的,只需携带身份证、银行账号即可办理。温馨提示:通过广西数据交换平台查询不到婚姻登记信息或婚姻信息在广西区外登记的已婚职工,仍需携带结婚证。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5月31日

(咨询电话:0775-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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