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年10月22日 |
标 题:【转发】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贵政发[2024]15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14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产业园区管委会(贵港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关于“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23年12月31日前以贵港市人民政府以及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八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清理结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9件。凡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实行动态管理。
二、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2件。需要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起草或主要实施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进行修改,并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90日内完成修改;在修改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内容停止执行。
三、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9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四、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3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未列入《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做好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和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附件:1.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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